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湘桃检二部刑不诉〔2021〕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5196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住桃源县**镇**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11月11日被桃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桃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6日上午,姚某甲驾驶车牌号为湘******的小汽车搭载母亲李某某、侄子姚某乙从桃源县漆河镇黄甲铺墟场驶往桃源县城。当日9时26分许,当车行驶至桃源县Y307吾溪河至**乡**组路段时,遇行人姚某丙在道路前方行走。由于姚某甲驾车上道路行驶注意力不集中、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致使小车将行人姚某丙撞倒,造成姚某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同月19日死亡、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桃源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姚某甲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姚某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款已全部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姚某甲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刑事和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常德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桃源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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