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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甲、姚某乙盗窃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浦检一部刑不诉〔2020〕94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5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专业),户籍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

被不起诉人姚某乙,女,199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141999********,汉族,大学本科在读(上海**大学**专业),户籍在本市嘉定区**镇**村**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均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5日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22日14时37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至本区尚博路569弄门口,窃得被害人徐某某的快递一件,内有SK-II赋活修护精华霜一瓶(价值人民币860元)。

2.同日16时09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至本区云台路1000弄门口,窃得被害人周某某的快递一件,内有华为nova5i 128G移动电话一部(价值人民币1,299元)。

3.同日16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至本区本区尚博路569弄门口,窃得被害人吴某某的快递一件,内有雲浪牌84消毒液1000ml一瓶(价值人民币59.8元)。

4.同日16时53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至本区凌兆路405弄门口,窃得被害人费某某的快递一件,内有NIKE足球运动鞋(型号:AQ4176-606) 一双(价值人民币1,200元)。

2020年2月24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徐某某、周某某、吴某某、费某某的陈述,证实其物品被窃的事实。

2.证人胡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配送的快递被窃的事实。

3.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公安人员对被窃物品的搜查、扣押、发还情况。

4.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及监控录像,证实案发现场监控录像录入了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实施盗窃行为的经过。

5.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窃物品的价值。

6.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的供述,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到案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及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的到案情况。

8.公安机关出具的人口信息查询单,证实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姚某乙的身份情况。

本院认为,姚某甲、姚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所窃财物均已发还被害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姚某乙不起诉。

涉案赃物已依法发还被害人。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一百八十条  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一条  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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