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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非法经营案)_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桃检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326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1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桃江县公安局重新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部分事实不清,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1月13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4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20年5月18日。

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1年2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王某某(已判刑)商议,由王某某出资及设备、场地等,在桃江县马迹塘镇范家园村方竹山村民组王某某老屋内,生产制造非法地下六合彩码书,由姚某某负责现场管理并获取利润分红。2011年2月份至2013年3月份期间,姚某某伙同王某某雇佣李某某等人生产制作地下六合彩码书总计至少60万册,并由王某某将制作的非法地下六合彩码书销往马迹塘周边地区。

综上所述,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涉嫌非法经营罪,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

第一、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王某某是否达成了共谋无法确定。在案证据证实,王某某(已判刑)于2010年已在桃江县马迹塘镇范家园村老家自购设备并雇用他人印制地下六合彩码书。2011年2月王某某请姚某某去印制地下六合彩码书,姚某某表示不愿意去,王某某提出要姚某某入股分红,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姚某某既没有出资金、设备,也没有分得红利,姚某某于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受雇帮助王某某印制地下六合彩码书,不能认定姚某某与王某某共谋,合伙印制地下六合彩码书。

第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参与印制地下六合彩码书的册数不能准确计算。姚某某、李某某证实,姚某某参与印制地下六合彩码书期间,每月定量制作31000册,但是没有生产记录、出厂记录、销售记录等其它书证或实物予以印证。

第三、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参与印制的地下六合彩码书的销售情况不明。桃江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16日以(2017)湘0922刑初460号判决书判处王某某犯非法经营罪,该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是2010年至2016年罪犯王某某销售地下六合彩码书的数量,但姚某某参与印制地下六合彩码书的时间为2011年2月至2013年3月,又没有详细的销售记录,因此,无法确定姚某某参与印制的地下六合彩码书的销售情况。

综上所述,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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