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襄阳市宜城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公诉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3195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宜城市,住宜城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宜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城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2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35000元的价格从姜某某(流水镇怀家沟村人)手中承包怀家沟村堰塘(堰塘位于原襄南监狱二分场三中队仓库边)承包期限至2020年10月2日至。姚某某将承包的堰塘改成虾塘养殖大虾,养殖期问常有鸟到虾塘啄食大虾,姚某某就想用网拦鸟护虾。2019年3月上旬,姚某某在板桥店镇以15元价格购买一副黑色网,并于当日将黑色网用两根竹竿架设在虾塘西北角。
2019年5月,姚某某发现架设的网上粘有一只秧鸡,已死亡,姚某某未动网及秧鸡。
2019年10月21日,姚某某从虾塘回到板桥店镇家中,没有再去过怀家沟村虾塘,架设的网捕获八哥一只,已死亡。
本院认为,姚某某的行迹不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2020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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