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益资检公诉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2301197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益阳市赫山区**栋**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20年1月3日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被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于同日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8日、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徐某某因公司经营问题,由刘某某担保,向姚某某借款140万元,徐某某陆续归还了部分利息后无力偿还。2015年6月19日,姚某某、刘某某在长沙找到徐某某,姚某某要求其还钱未果,与刘某某一同将徐某某带至益阳市资阳区**大酒店居住。姚某某授意刘某某若徐某某不还钱就不让其离开,刘某某同意,遂安排一名为“星星”的年轻男子(身份不明)看守徐某某。6月22日左右,徐某某打电话向张某某借钱。6月24日,张某某转账10万元给徐某某,徐某某将该10万元归还给姚某某后,离开**大酒店回到自己家中。
2020年1月2日,姚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3日,刘某某被抓获归案。2020年1月15日,姚某某家属主动退缴涉案款物十万元;2020年4月29日,益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将该10万元发还姚某某。2020年5月28日,徐某某谅解姚某某、刘某某。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收条、银行流水资料、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宣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4、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刘海明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益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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