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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_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衡祁检公诉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0********,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市**区,住邵阳市**区**座**号,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19年8月15日被祁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祁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2020年4月28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6月11日补查重报。

祁东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邵阳市**建材有限公司,2018年3月份,何某某带着一车假冒联塑商标的排水管来到姚某某的公司向其推销,姚某某为追求高利润,在何某某处购买了两次假冒联塑商标的排水管,价值约10万元,并在其公司销售,获利约2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仍然认为祁东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案现有证据只有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本人的供述其购买并销售了假冒联塑商标的排水管,没有其他证据能够相互印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祁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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