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蛟检刑检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出生地蛟河市,居民身份证编号:22028119**********,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蛟河市**街道**路**号,现住蛟河市**街道**园**室,**银行**支行职员,政治面貌群众,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 2019年6月4日被蛟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19年3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4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5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6月1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公司**支行客户部个贷经理姚某某在为贷户办理按揭贷款业务的过程中,不认真核实贷款人**住宅楼的真实性,没有依法对贷款人所提供的银行流水、收入证明等材料进行认真核实,致使**公司借用他人名义采取虚假购房的手段,提供虚假的收入证明、银行流水等申请材料在**银行成功取得贷款,截至目前已有14户总计477万元的按揭贷款逾期未偿还月供,2户总计66万元的按揭贷款借款人虽按月偿还,但贷款仍处于风险之中,给**银行造成了巨大的损失。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蛟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姚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