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酉检刑不诉〔2020〕Z9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41972********,土家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重庆市酉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9月26日被酉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酉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至9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为帮助其丈夫冉某某(另案处理)发展“澳门六合彩”赌客,积极招揽二十余名赌客参与“澳门六合彩”赌博,偶尔会帮助冉某某整理赌客购买“澳门六合彩”的号码及金额。冉某某、姚某某共同抽头渔利40000元。
案发后,姚某某、冉某某共退缴违法所得4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退赃凭证等书证;证人冯某某、罗某某的证言;同案关系人冉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姚某某已退缴与冉某某的共同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实际,姚某某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帮助丈夫冉某某招揽赌客,且其未单独在其中抽头渔利,其主观恶性不大;姚某某与冉某某系夫妻关系,且家中尚有三名孩子上学,不宜将二人全部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对姚某某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在案扣押的违法所得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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