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8年9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0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2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6月16日18时许,在二道区东荣大路与远达大街交汇亚泰超市附近,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向王某某贩卖毒品0. 56克,后将毒品送检,从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二道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长春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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