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51960********,汉族,浙江省天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家住天台县街**镇**村**路**号,现住天台县和合文化园,因本案于2019年5月30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作出存疑不捕后提出补充侦查一次,经本院审查后于2019年9月29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2019年10月28补查重报。
天台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2月18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帮助张某某在天台县赤城街道国清路“和合小镇”建筑物下面拿到8包冰毒,后将2包留在原地,拿走6包带回家里,后姚某某在明知是张某某叫其拿的是毒品的情况下,仍帮助张某某分四次将冰毒放置在和合文化园附近张某某指定的地点,便于买毒人员拿到冰毒。
经本院审查并经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认为,天台县公安局认定上述事实证据不足。主要理由如下:1、认定姚某某参与贩卖毒品的主观故意证据不足。姚某某九次供述稳定,内容基本一致,均辩解其女儿张某某没有告知其让她取的白色晶体颗粒是毒品,张某某称该白色颗粒是治病的药,其是从张某某娥要求其将“药”于夜间放在指定地点起,认为买卖治病的药没必要在晚上偷偷摸摸,联想到张某某前夫许某某有贩卖毒品被判刑的前科,才开始怀疑该物品与毒品有关,第三次张某某要求其放置药品,称因买方没钱,只需要放置一颗,其认为治病的药只买一颗不正常,更加怀疑该白色晶体为毒品。且姚某某没有见过毒品,存在怀疑但始终无法确定该白色晶体为毒品。其辩解符合常理,有一定合理性,与张某某供述其让母亲去指定地点拿药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2、认定姚某某参与贩卖毒品四次分别给谁的具体行为不清。根据姚某某供述,姚某某在2019年2月18日(正月十四)晚上,根据张某某要求拿取八颗晶体,当时放置两颗在和合文化园雕塑后面草地,之后每隔2、3天的晚上根据张某某要求将该疑似毒品放置于和合文化园雕塑后面草地,共放置3次,最后一次将该疑似毒品放在其居住的和合文化园南侧电动门外面,据描述,可以推断这段时间为2019年2月18日至3月2日。姚某某与张某某于此段时间每天均有通话记录,四次放置毒品的时间及地点均缺乏能够印证的证据。因此,四次贩卖毒品的对象均未查证属实。3、本案涉案的毒品没有被查获归案,无法对涉案毒品进行鉴定,因此,姚某某参与接受、放置的疑似毒品究竟是否系毒品缺乏实物证据。综上,认定姚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夏喜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19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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