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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番检公刑不诉〔2020〕Z1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821967********,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江苏省扬中市**村**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2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8月2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姚某某自2016年参加吴某某等人设立的网络诈骗集团,在团队中处于第四级,担任副团队长职务,涉及“周海清项目”、“富民项目”,发展7名会员,收受下线朱某某5000元会费。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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