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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诈骗案)_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云检刑不诉〔20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5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103195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单元**号,住贵阳市云岩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4日被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云岩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月姚某某通过伍某某将其社保挂靠到贵阳**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缴纳,后于2018年6月违规办理退休,至2019年12月领取退休金17938.86元人民币。案发后,姚某某已将领取的17938.86元退还至公安机关。

本院认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数额较大财物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姚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诈骗财物已全部归还,故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贵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云岩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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