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夏检公诉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地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镇**村**号,住**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夏津县公安局决定,于2017年11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夏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10月至11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作为湖州**纺织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经营人,在无真实货物往来情况下,通过周庆松介绍购买以夏津*甲纺织有限公司、夏津县*乙纺织有限公司的名义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5份,价税合计1744200元,税款数额253430.82元,并均已抵扣。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补缴了全部税款。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已补缴税款,挽回了国家损失;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夏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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