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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北检刑不诉〔2020〕49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女,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2031996********,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街道**幢**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5月15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20年5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以来,顾某某、陈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以“舍得联盟”、浙江集呈科技有限公司的名义,搭建网站,以投资、推广会籍卡等为由,设立直推奖、对碰奖、返点奖等高额奖金制度,通过发展下线后由下线人员继续向下发展下线,且以发展下线的投资额和购买会籍卡作为晋级及计酬返利的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传销组织,从中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

2017年开始,徐某某(系姚某某之母,另案处理)加入“舍得联盟”、集呈公司,并成立了“志明团队”通过口口相传、组织活动等方式,用其女儿“姚某某”和自己“徐某某”账号,截止案发共发展下线达689人,通过发展下线购买会员卡获利10万余元,提现1.4万元(其余未提现)。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直接发展下线2名,并在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的“志明团队”中从事拍照等工作。

2019年5月1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向警方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归案后供认不讳,且有书证身份证明、会员表、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判决书、情况说明,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柳某某等人的证言,同案犯徐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系从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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