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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启检一部刑不诉〔2020〕7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811981********,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启东市,住启东市********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日被启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1日,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取保候审。

本案由启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8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至被害人王某某租住的本市****小区**号楼,翻窗入室,撬开二楼东侧卧室门挂锁,在最南侧高低床边矮桌上小包内,窃得人民币90元。经南通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罹患精神发育呆滞(轻-中度),具有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具有受审能力。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20年9月3日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已全额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及限制刑事责任能力,案发后主动退赃,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通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启东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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