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滨检一部刑不诉〔2020〕9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2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地同住址河南省卢氏县**镇**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3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0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9月27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王某某(另案处理)经预谋后在天津市滨海新区**街道**小区被害人李某甲的家中,将李某甲及其妻子李某乙名下的2张银行卡盗走。随后王某某到苏州市与姚某某会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使用盗窃的银行卡在江苏省苏州市理想城支行通过自动取款机取款人民币2130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只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有使用涉案的银行卡取款的行为,但是并不能充分证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王某某盗取银行卡之前与其已经有盗窃的共谋,也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取款时明知该银行卡系王某某盗窃所得,因此,不能证实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具有盗窃银行卡并使用的主观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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