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宝检刑不诉〔2020〕Z24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526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镇**村**组**号。因盗窃嫌疑,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批准,于2020年4月21日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至2020年4月12日期间,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先后13次在宝安区**街道**工业区**路被害人唐某某经营的**五金批发部内,趁被害人不注意盗窃店内电线。2020年4月20日9时许,姚某某在店内盗窃电线时被被害人发现,后从姚某某所驾驶的车后备箱内查获其4月5日至4月20日盗窃的电线共11卷。
2020年4月20日,公安机关抓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事后,姚某某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