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南检刑不诉〔2020〕Z17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326195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长塘镇杨田村田文第九村民组**号,住深圳市南山区**,无业。因盗窃嫌疑,于2020年1月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3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高新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2020年6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8日早上6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利用帮助其配偶周某某在深圳市南山区**大厦做清洁工作的机会,盗窃被害公司**建科集团有限公司存放于**大厦一楼大堂后侧空地的铝合金板,将铝合金板折叠后夹藏在纸板中,搬到其停放在负一楼停车场的电动车上离开大厦时,被停车场出口保安人员抓获并现场缴获其盗得的三块铝合金板。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还供述2020年1月7日、2019年12月30日早上6时左右在**大厦一楼大堂以同样方式分别盗窃两块铝合金板,每次以人民币18元的价格卖给路边收废品的人。经鉴定,被盗铝合金板单价为人民币176.57元,以上被盗七块铝合金板价值人民币1235.99元。
2020年7月1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家属退赔被害公司人民币4000元并取得其书面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构成盗窃罪。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认罪认罚,无前科,犯罪情节轻微,已退赔并取得被害公司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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