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46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390051995********,文化程度初中,个体开三轮车,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某某,浙江**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钱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将被害人周某某停放于杭州市萧山区**街道**路**号附近的1辆红色富路牌正三轮载客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人民币3500元。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经鉴定系限制行为能力人。
案发后被盗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案发经过、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购车凭证、完税证明、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价格认定书、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等证明。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限制行为能力人等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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