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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0〕6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甲,男,出生,身份证号码:,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村民小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于2019年12月9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20年2月1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3日晚,被不起诉人姚某甲通过其本人的手机,以猜测破解密码的方式登录其父亲姚某乙的微信(账号为:ya*******,昵称为:姚某丙),然后通过转账的方式从姚某乙的微信零钱以及绑定的银行卡中共转走27500元至其本人的微信号码中(账号:y8********)。

2、2019年7月21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剪断被害人姚某乙位本市企石镇**大道**段*号***号住处的窗户防盗网,然后进入房内盗窃了姚某乙一条芙蓉王香烟(价值约230元)、一箱茅台牌白酒(价值约3000元)、5瓶洋酒(价值约3000元)和400元现金。得手后,姚某甲逃离现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情节较轻,且姚某甲与被害人姚某乙为父子关系,案发后姚某甲已经取得姚某乙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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