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2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5 日17 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张家港杨舍镇**有限公司显示一部4 楼车间内因工作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姚某某采用拳打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左侧鼻骨骨折、上颌骨左侧额突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害人王某某对姚某某表示谅解,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
2.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3.人身检查笔录;
4.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从**公司调取的监控录像;
5.证人杨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7.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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