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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32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6200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襄城县**乡**村。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 年4 月5 日17 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张家港杨舍镇**有限公司显示一部4 楼车间内因工作琐事与王某某发生纠纷,后姚某某采用拳打的方式对王某某进行殴打,致使王某某左侧鼻骨骨折、上颌骨左侧额突骨折。经鉴定,王某某的伤情构成轻伤二级。

被害人王某某对姚某某表示谅解,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发破案经过等;

2.张家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书;

3.人身检查笔录;

4.张家港市公安局民警从**公司调取的监控录像;

5.证人杨某某、安某某的证言;

6.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7.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姚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已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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