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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1〕2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10241991********,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湖北省荆州市江陵县**乡**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2时许,因生活琐事与其妻子李某某发生纠纷,其妻子报警,双方被带到凤阳街派出所康乐桥头警务室调解。后两人从警务室离开,姚某某因不满其妻子报警,行至本市海珠区康乐桥头时,从背后踢了其妻子腰部一脚,导致李某某摔倒在地受伤(经鉴定,其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后姚某某于2020年10月23日被抓获归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本案系因家庭纠纷引起,案发后姚某某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已获得被害人谅解,其犯罪情节较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法定从轻、从宽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附:

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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