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101971********,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天津市东某某**园**号,住天津市空港经济区**园**号。2019年10月2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8月30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天津市东某某军粮城街鋆塘居小区参加他人婚宴时相遇,刘某某在僻静处向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索要拖欠的工程车辆加油款时二人发生争执、纠缠在一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将刘某某摔倒在地后亦倒身砸在刘某某身上,造成刘某某肋部多处骨折,后被害人报警,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被查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刘某某多处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2019年11月4日双方和解,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赔偿完毕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本案情节较轻,姚某某认罪认罚,且积极赔偿并获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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