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榕检一部刑不诉〔2020〕Z4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224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安徽省**,现暂住揭阳市榕城区某某村某某一出租屋。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揭阳市公安局榕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日19时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其租住的位于揭阳市榕城区某某街道某某村某某的出租屋没有看见其妻子王某某(经鉴定: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及小孩,便四处寻找。在经过某某村**号出租屋时,听到屋内有自己小孩子的哭声,遂要推门进入,但发现该门里面拴住了,便从门缝望了进去,看见其妻子王某某正在提裤子,便怀疑王某某被人强奸,便大声叫喊妻子和小孩的名字并敲打房门。过了一会,在被害人叶某某从里面打开门并要离开时,姚某某将叶某某拦住并用拳头打中了叶某某的脸部而致叶某某鼻子受伤。经鉴定:伤者叶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3月13日,姚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榕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榕城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