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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播检刑不诉〔2020〕15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播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播州区西坪镇西坪社区十字街时,孔某某以姚某某欠其妻子工资为由,向姚某某讨要工资,二人发生口角、抓扯,在抓扯过程中,姚某某击打孔某某的嘴巴和脸部等部位,致孔某某的下牙被打断三颗且脱落。经遵义市播州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所受之伤属轻伤二级。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已赔偿了孔某某的医疗等费用,并取得孔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赔偿并取得谅解,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遵义市播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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