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舒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安徽省舒某某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经商,住舒某某**镇**村**组。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决定,当日由舒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1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2月16日至12月29日)。
舒某某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 3月29日凌晨 ,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43700元的价格,收购王某某、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共同盗窃的**镇**工地盗窃砂石混合料中460吨。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舒某某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25日
附:本不起诉书送达被不起诉人、舒某某****有限责任公司、舒某某公安局、舒某某**镇**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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