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马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625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文山州马关县,家住**镇**村委会**小组。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马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马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事实不清,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14日至2020年11月13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9年8月至2020年5月间,卢某某(另案处理)在马关县辖区内多次盗窃他人的鸟及鸟笼,并将部分所盗财物出售给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姚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所收购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340元。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积极配合调查,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马关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马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马关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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