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乐检一部刑不诉〔2021〕23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3196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原**村村民委员会主任),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乐清市**镇**村。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被乐清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乐清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0月17日,乐清市**镇**村召开村双委和村民代表大会,商定将一部分**大桥及接线工程征地补偿费发放给村民,姚某某时任**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负有协助发放征地补偿费的职责。
2016年2月1日,**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将150万元征地补偿费转入姚某某个人银行账户,让姚某某帮忙发放给村民。姚某某收款后,挪用其中862406.35元,用于归还其于2015年4月3日在乐清农商银行**支行借取的用途为做貂皮生意周转的150万元贷款,后于次日以貂皮生意周转为由续贷50万元。在此期间,姚某某个人垫付部分资金用于发放征地补偿费给村民,至2月4日,在发放征地补偿费970342元后,姚某某将剩余的529600元转回**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银行账户。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如实供述罪行、认罪认罚的法定、酌定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22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