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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_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蓬检二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阳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11198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里**号**,现住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小区**号**。2019年9月25日因本案被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侦查终结,该局于2019年12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同月2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本院于2020年1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同年2月9日第一次退回江门市公安局蓬江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同年3月9日再次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9月份开始,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江门市蓬江区**路**号经营**餐厅,后因经营不善,从2015年1月份至3月份拖欠该餐厅员工李某某、黄某某、郑某某等34人劳动报酬共计人民币109957.54元。经江门市蓬江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限期改正指令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以变更住址和联系方式的方法进行逃匿,逃避支付上述拖欠的劳动报酬。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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