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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031991********,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渝中区,住渝中区**路**号**,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1日被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李远波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经营的重庆**装饰设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承建正安县白茶城小清吧装饰装修工程。林某某、杨某某等37人于2017年4月11日至5月20日在该工程中从事刮瓷、楼梯、防水等工作。同年5月底该工程完工后,姚某某未结清林某某、杨某某等37名工人工资,共计人民币115275.00元,并以转移居住地点、更换手机号码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林某某等人于2018年12月10日投诉至正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5月15日正安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下达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姚某某在5月18日前支付工人工资,但其在限期内未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

另查明:姚某某于2019年8月12日结清37名工人工资,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行为,但其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取得被害人谅解,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的处理情况。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正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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