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武检刑事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诨名“某某”、“某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031976********,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街道**巷**路公寓**栋**组,现住地与户籍地一致。因涉嫌开设赌场罪,2020年5月9日被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德市公安局武陵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间,经同案人谢某某提议,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应邀与同案人谢某某、吴某某(均起诉)一同开设茶馆赌博并抽头渔利。尔后,犯罪嫌疑人姚某某负责提供10张老版1元纸币作为赌博筹码(每张代表100元),同案人吴某某负责印刷200张红色纸牌作为赌博筹码(每张代表200元),同案人谢某某负责联系在本市武陵区御**茶楼开设包房作为赌博场所,于2020年4月8日开始在该茶楼V005包房开设赌场,供他人以打“转转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以“有鸟100元、没鸟200元”的标准抽头渔利。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与同案人谢某某、吴某某轮流在茶馆内值班,负责组织人员进行赌博并联系茶馆内配烟、用餐、水果等日常服务。同时,还聘请工作人员郭某某在茶馆内负责兑换筹码、陈某甲负责在茶馆内抽水、陈某乙负责茶馆内的日常开支与记账。2020年4月22日,被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赌资3万余元。经统计,茶馆开设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6万余元。
2020年5月7日,犯罪嫌疑人姚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于同年5月8日主动退赃人民币2万元。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部分退赃、系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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