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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寻衅滋事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贾检诉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0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区**村**组**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曾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4月17日被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7月8日,被邳州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1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邳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同该局执行取保候审,同年12月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6日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20年1月21日、4月2日将该案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20年2月21日、4月2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3月22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邳州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1、2017年10月17日下午,为逼迫被拆迁居民李某甲尽快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厉某某指使陈某某(以上二人另案处理)联系姚某某实施殴打李某甲的行为,姚某某指使李某乙(另案处理),李某乙又指使赵某某(另案处理)纠集三名男青年(身份不明)在徐州市贾汪区**街道办事处**砖厂北侧对李某甲实施殴打、向脸部喷射催泪喷剂等行为。

2、2017年10月18日下午,厉某某认为王某某破坏其动迁工作,指使陈某某联系姚某某实施殴打王某某的行为,姚某某指使李某乙,李某乙又指使赵某某纠集三名男青年(身份不明)在徐州市贾汪区**街道办事处**村**桥南路上,对王某某实施持橡皮棍殴打、向脸部喷射催泪喷剂等行为。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现有的证据仍无法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行为是否涉嫌寻衅滋事罪,本案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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