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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寻衅滋事案)_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津丽检二部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31944********,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退休,住天津市东某某**街**里**号楼**门**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东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因对停放在天津市东某某无瑕街畅月里小区9号楼、10号楼前的车辆造成道路变窄的情况不满,为发泄情绪,2020年7月11日、12日、13日每日6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持钥匙将被害人袁某某、浦某某、杨某某、江某某、艾某某分别停放在该处的京P****8比亚迪轿车、蒙A****N吉利帝豪GS轿车、晋D****8传祺SUV轿车、津F****5轩逸经典轿车、津M****3日产天籁轿车车身划损。经天津市东某某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划损车辆损失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元。

2020年7月14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其家中被抓获归案。本案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五名被害人均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考虑犯罪时已满75周岁,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津市东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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