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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妨害公务案)_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醴检一部刑不诉〔2020〕11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3021979********,汉族,初中文化,运输服务人员,萍乡市**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江西省萍乡市,住萍乡市**路**号**单元**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经醴陵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1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8月14日被醴陵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欧阳修文,系湖南湘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方式:1360742****。

本案由湖南省醴陵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萍乡市**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2015年成立,主要从事江西萍乡市到长株潭地区往返运输焦煤、石子等材料的业务。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入股**物流有限公司,由姚某某占股40%,刘某某、彭某某分别占股30%,并将姚某某的**公司、**公司名下车辆统一归**物流管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主要负责公司财务工作,刘某某负责日常管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公司的经营、日常运转情况均知情。**物流对所有的货车均进行改装,每台车的货箱挡板均加高0.5米到1米不等。为规避超载被查处的风险,2019年6月,**物流联系到醴陵市 “阳(音)姓男子”(在逃),由其负责**物流的超载货车在醴陵市境内的通行问题,**物流有限公司按照每月每台车几百元的金额向“阳姓男子”缴纳费用。2020年3月份,**物流的货车数量已达到70余部,2020年4月底,“阳姓男子”不再负责**物流的超载货车在醴陵市境内的通行问题。为了继续超载运输以获取高额的非法利润,刘某某安排彭某甲、肖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巫某某、杨某甲轮流到醴陵境内实施对治超执法人员、车辆跟踪等望风探路行为。2020年4月底的一天,**物流找到汤某某,由其负责**物流的超载货车在醴陵市内的通行问题,**物流按照每月每台支付汤某某900元“了难费”,由汤某某负责**物流有限公司的超载货车在醴陵市境内的通行问题,为了更加高效的获取高额利润,公司还要求货车司机绝对服从公司的统一安排,在车辆上统一喷涂“**物流”字样,统一调度指挥超载、超卡等事宜,不同意超载的司机会被罚款甚至开除,不听指挥自行冲卡的司机被执法部门抓获要司机自己负责。

1、2020年5月9日,**物流刘某某、彭某甲安排吴某某到醴陵市与汤某某联系**物流有限公司超载货车通过莲花冲治超卡点事宜,并安排肖某某、杨某某二人到醴陵市境内望风,跟踪路政执法车辆以确保**物流有限公司超载车辆顺利通过醴陵市境内。

2、2020年5月10日,**物流刘某某、彭某甲安排肖某某、杨某某二人到醴陵市境内放哨,并与汤某某衔接**物流有限公司超载货车冲过莲花冲卡事宜,当晚,**物流有限公司组织约40部超载货车在320国道老关段等待冲关,当晚23时32分左右,以**物流为首及一些零散货车40余部超载10吨至20吨的货车不顾路政执法人员示意及阻拦,强行加速至约60码排队冲过莲花冲卡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事后得知后,并未阻止**物流超载货车冲卡、盯梢的行为,反而以向被治安拘留的车队长、司机发放慰问金形式,鼓励**物流超载货车继续进行违法活动。

3、2020年5月10日,**物流多辆超载货车冲关被抓后,被不起诉姚某某及刘某某、彭某甲仍然组织五个车队长肖某某、杨某某、吴某某、巫某某、杨某甲轮流到醴陵市实施望风、跟踪执法车辆等行为,超载货车对治超人员采取能躲就躲,实在躲不过就强行冲卡的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未直接参与指挥超载货车冲关逃避检查,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株洲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醴陵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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