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乡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1950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群众,198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321261988********,汉族,小学肄业,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镇**村**社**号附**号,现住址浙江省桐乡市**镇**小区**号租房,工作单位:烫衣工。2020年08月29日因妨害公务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桐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8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浙江省桐乡市**街道**步行街**酒吧酒后滋事,桐乡市公安局振东派出所民警鲍炜铭处警到场后,对其口头询问事实情况。在询问过程中,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拒不配合民警执行公务,并以拳打、推搡的方式妨害其执行公务。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明知民警系执行职务的情况下,仍采用拳打、推搡的方式阻碍执行公务,其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理由如下:1、姚某某的情节较轻,未造成伤势等危害后果。2、姚某某归案后认罪悔罪,确有悔罪表现。为切实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其以涉嫌妨害公务罪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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