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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龙检公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27196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东莞市**镇**村**村民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2月23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龙门县公安局决定,同年12月26日被龙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5月13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龙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5月11日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8日晚上20时41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粤S9****小汽车从龙门县**街道**桥头往龙门县**街道**超市方向行驶,途经龙门县**街道**卫生院门前路段时被龙门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随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被带至龙门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样本。经广东金域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样本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4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具有准驾车型A2E的驾驶资格。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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