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检刑检刑不诉〔2020〕3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1222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吉首市**街道**宿舍,现住吉首市**花园**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吉首市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27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3月31日经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湘******号小型汽车从吉首市五里牌行驶至三中坡脚芙蓉岗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浓度现场检测,结果为111.3mg/100ml。经鉴定,姚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20.7427mg/100ml。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系初犯,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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