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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成县人民检察院

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成检公诉刑不诉〔2020〕1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汉族,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41987********,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陇南市成县**镇**村九社,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6月14日被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7日被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甘K****9号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成县**路路段时,被成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16.5mg/100ml。后依法提取姚某某血液,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液中检出酒精成份,含量为83.49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且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2020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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