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0〕148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82519**********,汉族,中专,现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庆阳市**县,住**县**镇**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庆阳市公安局西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8日21时13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鲁HF****号小型轿车,沿庆阳市西峰区**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至**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29mg/100ml。
2020年4月10日,经甘肃明证司法物证鉴定所鉴定,姚某某血清中检出乙醇含量为8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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