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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常检一部刑不诉〔2020〕33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 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汉族,大专文化,上海**机电设备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滦州市**镇**村**号。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于2020年8月3日0时许,饮酒后驾驶苏E7****小型普通客车,从常熟市琴川街道湖苑三区出发,行驶至黄河路新区医院对面公交站台处时,被民警查获。

经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6mg/100ml,属醉酒状态。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9月3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示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身份证复印件、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员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唐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常熟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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