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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1********,汉族,本科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号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公寓****单元**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传媒学院路口时,与等待信号灯由粟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越野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8mg/100ml。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已赔偿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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