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011981********,汉族,本科文化,浙江**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经理,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街**号,现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大道**号**公寓**栋**单元**号。2020年7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8月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9日23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驾驶川A*****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成都市郫都区团结镇传媒学院路口时,与等待信号灯由粟某某驾驶的川A*****号小型越野客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58.8mg/100ml。
2020年6月10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已赔偿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谅解。
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接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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