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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0〕13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900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原系东莞市公安局**分局辅警队员,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东莞市**镇**小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喝酒后驾驶粤PXK***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桥头镇人工湖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姚某某的血中乙醇含量为109.42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血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身份材料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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