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长雨检刑检刑不诉〔2020〕132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111973********,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党组织关系在长沙****技术学院,系长沙****技术学院外语学院****系主任,户籍所在地及现住长沙市天心区**路**号**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7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9日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与朋友在雨花区**路一饭店吃饭时饮酒,当晚23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驾驶牌号为湘******的小型轿车从吃饭地点出发,沿木莲路由东往西行驶时龙骧巴士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抽血检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42.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