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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锦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81988********,侗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锦屏县,住锦屏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锦屏县公安局决定,于2021年1月14日对其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19日对其解除取保候审。2021年1月20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锦屏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F****号小型普通客车,由锦屏县三江镇三桥往清江大桥方向行驶,当车辆行驶至坪从线71公里+500米处(小地名:锦都酒店门口)时,被锦屏县公安局交通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结果值为104mg/100ml,接着将其带至锦屏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样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检出送检的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2.11mg/100m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另查明:姚某某因醉酒驾驶机动车,黔东南州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21年1月11日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和罚款二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锦屏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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