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荔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21975********,**族,中专文化,贵州省荔波县人,住荔波县**镇**村**组**号。2020年10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荔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唐剑梅,贵州行者(荔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荔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其贵JM8***号普通二轮摩托车由茂兰往肯甫方向行驶,当行驶至荔波县乡道Y01115公里+960米处时,该车与行人李某某发生碰撞,之后被荔波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中心鉴定,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5 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姚某某主动赔偿李某某损失,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从宽、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荔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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