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坪检刑不诉〔2020〕Z95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不起诉人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7日23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粤S9J****(临)号牌小型汽车行驶至沈某某高速坑梓收费口入口处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公安人员现场对姚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5mg/100ml。
经鉴定,从姚某某血液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92.51mg/100ml。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之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