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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桐检一部刑不诉〔20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21975********,汉族,文化程度大专,农民,住浙江省桐庐县**街道**村**组,因本案于2020年81日被桐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桐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6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1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饮酒后驾驶沪C1****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桐庐县城南街道大奇山路与云栖路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酒精呼气检测,被不起诉人姚某某乙醇含量为112mg/100ml。经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桐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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