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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诉刑不诉〔2020〕91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2********,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区**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粤A0****号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江海大道处恒信路南9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6.0mg/100ml。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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