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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姚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怀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011976********,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于2020年9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怀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12日被怀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怀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13时50分许,姚某某醉酒后驾驶号牌为鄂K****9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怀某市医药园区附近时,被怀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抓获。2020年9月5日经山西怀某司法鉴定晋怀司鉴[2020]酒检字第249号报告书鉴定: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4.50mg/100ml,属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不起诉人的供述、现场照片、抽血照片、鉴定结论及其他书证等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且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怀某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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