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姚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8********,汉族,小学文化,个体经营,住本市槐荫区当杨路**号**区**号楼**(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楼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12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5日晚,被不起诉人姚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嘉鹏牌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本市市中区刘长山路绿地国际花都附近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9mg/100ml。
同年12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传唤犯罪嫌疑人姚某某到案并将其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姚某某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验报告)、视听资料(查获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姚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首、血液酒精含量100mg/100ml以下、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等情节,且无从重情节,可认为是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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